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监管细则(2025年)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项,项目名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一、监管任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的等级评定、等级调整,补换伤残证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评定、等级调整,补换伤残证件的审核机关
(一)资料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身份、时间、地点、负伤详细原因、经过及部位、目前伤残情况等,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五)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属在执行公务中负伤,须提供相关证明(如: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接处警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等);交通事故中意外负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事件,需要通过第三方认定或仲裁的,应提供损害赔偿协议、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和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应当提交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九)医疗证明材料。负伤时首次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伤残部位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部队番号、职务,致残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以及目前伤残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
(三)申请人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退役军人证。
(四)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及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函。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无需提供)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同意申请评残的公函。公函应编印文号,并加盖印章。
(六)医疗证明材料。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部位后续治疗及近6个月内的医疗诊断材料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其中听力、视力残疾须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听力4项、视力5项检查。以职业病申请评残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不予受理。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评残部位当前状况及对工作或生活的影响、近期治疗情况,本人手写签名、申请日期。
(二)原批准和历次调整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档案材料、原残疾证件。
(三)申请人伤残部位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调残部位必须与伤残抚恤档案中记载的伤残部位一致,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残情加重的情形。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评审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受理伤残人员的等级评定、调整和补换伤残证件工作,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医疗卫生鉴定意见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相关要求,将审核合格后的材料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反馈信息。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许可决定,发布相关批件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
三、事后监管
申请人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和补换伤残证件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抚恤优待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待遇的;
(二)在残疾等级评定过程审批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主要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4.《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目录(2025年本)第2项,项目名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一、监管要求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管理机关,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进行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规范受理。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依法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后对申报材料按目录清点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依法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三、事后监管
申请人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
4.在认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认定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退役军人局权责清单目录(2025年本)中第3项,项目名称: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
一、监管任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确定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
(一)资料审查。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为全市范围内县级的,应根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标准提供相应材料。
(二)评审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报批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审核、验收后,确认该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符合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应及时报市政府批准。
三、事后监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
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4项,项目名称: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
一、监管任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部队已经评定了残疾等级的退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在部队已经评定了残疾等级的退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审核机关。
(一)资料审查
申请残疾抚恤关系转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申请事项。(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退伍证(转业证、复员证、离退休证)或退役(转业)登记表。(提供原件,如无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四)《残疾军人证》原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六)服役期间负伤时部队医院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须加盖病案专用章。(七)《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一式3份。(八)复查鉴定的提供《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申请表》一式3份。
(二)评审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受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伤残抚恤关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对残疾等级进行复查的,同时在《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复查鉴定残情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反馈信息,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许可决定,通知行政相对人。
三、事后监管
申请人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查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抚恤优待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待遇的;(二)在残疾等级评定过程审批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主要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安徽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