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 |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 |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113号)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 市退役军人局优待抚恤科、各县区退役军人局和光荣院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重点优抚对象 | |
| 2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六十六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就业创业科、市人社局有关科室 | 除政府安排工作以外的退役士兵 | |
| 3 |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六十六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引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就业创业科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 4 | 光荣院集中供养 | 1.《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1〕14号)第八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市退役军人局优待抚恤科、各县区退役军人局和光荣院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 |
| 5 | 优抚对象荣誉激励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
市退役军人局优待抚恤科、市军服中心 |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
| 6 |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 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九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提高展陈和讲解人员专业素养,发挥红色资源优势,拓展宣传教育功能。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并注重提高其专业素养,也可采取利用志愿者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机构提供研究和讲解服务。 3.《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第十八条在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和节日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缅怀烈士,弘扬英烈精神。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及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和社会群众,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
皖西烈士陵园管理处 | 社会公众 | |
| 7 | 协同组织《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市退役军人局拥军褒扬科 | 烈士遗属 | |
| 8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四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二十七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
市退役军人局优待抚恤科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 |
| 9 |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皖西烈士陵园管理处 | 社会公众 | |
| 10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修改)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一)军人;(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四)军人家属;(五)退役军人。 | 市退役军人局优待抚恤科 | 全市重点优抚对象 | |
| 11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配偶子女随调随迁服务 | 根据2024年9月1日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五十六条: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 市退役军人局移交安置科 |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
| 12 | 烈士安葬服务 | 《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4月3日民政部令第46号公布,2022年11月3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条 烈士应当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受法律保护。 | 市退役军人局拥军褒扬科 | 烈士 |
文件下载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退役军人之窗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