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退役军人秘〔2025〕9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7月2日
六安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困难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进一步规范使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及《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由政府设立、市级财政保障的帮扶性资金,用于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困难。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具有本地区户籍,在全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管理系统中为现存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经县区退役军人局帮扶后仍然不能有效缓解困难的,可申请市级帮扶。申请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四)无力承担子女高额入学学费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困难户、低保户;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生活确实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 帮扶标准:
(一)突出保障性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因残、因灾、因突发意外及零就业家庭等各类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按500至2000元标准进行帮扶;
(二)强化教育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考入国家全日制大学,无力支付学费及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对每名学生给予3000至5000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帮扶对象原则上仅享有一次市级帮扶,特殊情况确需放宽条件或提高帮扶标准的,必须集体研究,从严审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煽动集体访、闹访、群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五)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予帮扶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发放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区退役军人局审核、市退役军人局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统一帮扶。特殊紧急情况应一事一议,先行帮扶后履行手续。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委托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证、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残疾、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
(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会同属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困难原因,并在《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县区退役军人局审核。
(三)县区退役军人局审核。县区退役军人局对乡镇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集体研究确定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乡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市退役军人局审批。市退役军人局对县区退役军人局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帮扶,并明确帮扶金额及方式。帮扶金额合计超过1万元的,需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帮扶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但须做好相关记录和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每年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资金安排,加大保障力度,并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
县区退役军人局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结果公开透明,并及时反馈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公用经费等其他无关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相应办理程序,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帮扶对象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帮扶资金的,由县区退役军人局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六安市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