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局发布时间:2024-03-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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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费开支管理

第一条   按照财务统管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局机关和局属独立预算单位的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二条   局办公室设立财务核算中心,成员从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中选用。每月集中审批票据两次。各预算单位确定一名报账员,在报账时限内将票据整理完毕,送交财务核算中心。

第三条  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权限:

1、经办人按开支分类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因公外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需填报事前审批单。

2、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局长分别签注证明,科室负责人报销凭证直接由分管业务局长签注证明。

3、局财务核算中心集中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第四条  除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一次性奖励金、水电费、电话费,各预算单位经费开支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方能支出。

第五条  党建、工会活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六条  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公务卡,未经批准使用现金付账的,财务人员应拒绝报账。

第七条  大额经费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八条  经费开支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差旅费管理

第一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出差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副局长出差由局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公务出差需提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

第二条  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财政规定凭票限额报销。

第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财行〔216〕12号文件),凭住宿发票限额报销。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因出差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五条  六安行政区域规定范围内(同上)或者区域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途中安排集体就餐的,不另行补助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出,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卡发放。

第七条  集体公务出差,由承办部室统一填报差旅费。

三、采购管理

第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购置、办公用品、其他物品、办公室装修(维修)工程、印刷、会计、审计、办公设备维护等服务事项采购,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向局长报备;5000元以下采购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按照质优价廉服务好的原则,比选采购。

第三条  采购物品或服务事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按财政规定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达到招投标限额的须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  采购须两人以上经办(一人采购,另一人验收),重大采购应邀请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五条  采购物品实行入库登记、发放签领制度。

四、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  局属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账目,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第二条  购置、报废或处置固定资产,由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经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室负责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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