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调家属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中国退役军人》杂志3月第27期 发布时间:2019-11-0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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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随调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程序是:个人账户基金随同参保人的调转或迁移而转移。即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转至新的统筹地区。个人账户即使无款也应将医疗保险关系转至统筹地区。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方面,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的基金。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方面,按规定职工调转时,失业保险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参保人调转或迁入新的统筹地区后,可依据保龄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现收现付制,参保人调转时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无论参保人调转什么地方,只要其处在工伤保险缴纳期,便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生育保险:至于生育保险,不涉及关系转移问题,配偶到新单位后,按照当地的规定,可随同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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